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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涉嫌網絡傳銷的是(以下涉嫌網絡傳銷的是哪些)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以下涉嫌網絡傳銷的是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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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一、銀聯惠是不是傳銷組織
你好,銀聯惠是傳銷組織
主要是已返利、高額傭金、拉人頭、繳納會費等方式為幌子吸引會員
2018年5月8日,廣東省公安廳部署廣州警方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云聯惠”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5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發(fā)布了關于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云聯商城)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通告
2018年5月9日9時,廣州市公安局發(fā)布了關于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云聯商城)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通告。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云聯惠)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已被立案調查,為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打擊犯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1 參與云聯惠犯罪活動的人員,在2018年5月15日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原則,將從寬處理
2 云聯惠會員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會員注冊證明資料,交易賬戶流水合存款憑證依法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3 向公安機關投案及反映情況,由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
4 凡是投案和表達訴求的,都當依法理性進行,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違者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詳見可以參考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公司的百度百科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百科
二、花生日記涉嫌傳銷被罰沒904萬,組織鏈條最高曾發(fā)展到51層?
持續(xù)了近2年的案件終于塵埃落定。近日,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生日記”)涉嫌傳銷案正式結案。2019年,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花生日記作出的合計7456.58萬元處罰,經復議后該罰單撤銷,最終以沒收違法所得754萬余元,罰款150萬元的處罰,罰款金額共計904萬余元告終。南財記者了解到,目前企業(yè)罰金已繳納完畢。
被稱為我國電商20年歷史上屈指可數的“天價罰單”,最后由企業(yè)主動認罰整改。頻頻觸碰紅線的社交電商,其商業(yè)模式再次引起了探討。
對于天價罰單“打一折”,有觀點認為,這是廣州相關部門對以花生日記為代表的新業(yè)態(tài)實行創(chuàng)新監(jiān)管,主動幫助企業(yè)進行合規(guī)整改、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并對外界傳遞出了鼓勵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發(fā)展的積極信號。而在監(jiān)管部門的審慎包容下,有“拉人頭”之嫌,層層代理分銷下積攢巨大流量的社交電商,未來的路又該怎么走?
奔跑的“花生” 社交電商瘋狂增長
“不僅有優(yōu)惠券,還可以返利,下個花生日記APP就可以哦!”馬瑤是廣州的一名全職媽媽,是花生日記近3年的“老用戶”。在監(jiān)管部門對花生日記開出罰單后,馬瑤依然相信自己的選擇是對的。在她看來,賺取傭金是其次,通過花生日記,她結識了不少和自己一樣的“寶媽”,最重要的是,她成了小區(qū)里母嬰類的KOC(關鍵消費者)。
像花生日記以“社交”為核心開疆拓土的電商企業(yè),這樣的用戶都不在少數。在社交帶來的銷售裂變下,南財記者獲悉,2017年成立的花生日記,截止目前,用戶數量已達1億,擁有20萬活躍社群,培育了10萬名好物推薦官,累計引導成交額達到1000億元。
不止花生日記,據南財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以云集微店、貝店、鯨靈、愛庫存等為代表的社交電商平臺,憑借分銷模式快速崛起,也吸引了包括阿里淘小鋪、京東“京喜”、網易推手等頭部平臺“下場”競爭。
一路奔跑下,是社交電商們商業(yè)模式的備受爭議,和監(jiān)管處罰的到來。
三、現在云聯惠到底什么情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云聯惠被認定為傳銷組織。
云聯惠以“消費全返”的經營模式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大肆發(fā)展會員和代理,收取創(chuàng)業(yè)共享金、會員費、代理費等巨額資金,利用后來者交納的資金支付之前承諾的返利,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云聯惠的運營模式應認定為傳銷活動。被告人唐欽配明知云聯惠公司是不生產也不銷售產品的交易平臺,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注冊成為該公司的鉑鉆會員并購買董事長職位成立賀州市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昭平縣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通過該平臺積極宣傳云聯惠,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擴大等起關鍵作用,其下線層級達18層級且下線人數達2459人,其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擴展資料:
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積極參與廣西全區(qū)法院打擊傳銷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動,對云聯惠涉?zhèn)麂N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欽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成立。
被告人唐欽配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依法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唐欽配不是云聯惠傳銷組織的發(fā)起者、決策者、操縱者,僅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欽配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欽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法制網-賀州“云聯惠”傳銷案宣判 涉案金額1894萬元
四、電商(社交電商)領域涉及傳銷刑事相關問題
最近參與到幾場關于電商領域刑事合規(guī)的沙龍活動中,越發(fā)覺得我們電商企業(yè)隨著近些年的取得巨大成就和發(fā)展,也凸顯了很多存在的問題以及一些涉及犯罪的數據,包括現有社交電商出現的涉及傳銷等,從最初的電商網絡領域涉及只是簡單的破壞網絡類型系統(tǒng),到4G網絡的智能發(fā)展,開始出現非法集資、網絡傳銷、非法經營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隨著疫情爆發(fā)以及普法的成效,以及企業(yè)開始重視合規(guī)化運營,電商領域相關犯罪有所下降,但依舊出現多點頻發(fā),尤其是社交電商領域犯罪,微商發(fā)展達到了高潮,TST加大演變,暴雷的社交電商屢見不鮮,同時社交電商與直播電商相互掩護,導致電商持續(xù)發(fā)展受到了質疑。
一、相關電商涉?zhèn)靼讣奶攸c及模式
從發(fā)展模式來看,電商涉?zhèn)麂N的案件主要在社交電商領域;從案件類型看,電商企業(yè)運營及負責人缺乏法律意識,違背初心逐利發(fā)展是導致相關案件激增的源頭,電商企業(yè)在國家的扶持下大力發(fā)展,卻在巨大利益誘惑背景下鋌而走險、跌入犯罪。社交電商領域涉?zhèn)麂N的特點主要有:第一,網絡的無地域化讓電商發(fā)展成幾何倍增加,電商發(fā)展的重要武器就是互聯網+的智能化普及,可以說無連接就無一切,這種模式的創(chuàng)新以及低成本、高附加值的體現,讓社交電商呈現地域化特點。第二,電商網絡領域涉及傳銷活動,主要從涉及刑事活動的成因去看,這就要區(qū)分網絡營銷和傳銷的關系,內中適用法律上規(guī)定的行為四要件、層級和人數理解問題、區(qū)分社交媒介上的商業(yè)活動“人員裂變”和真正傳銷的關系。關于在主觀方面,對于是否“騙取財物”為目的,司法實務中審查力度還有待改善的情況,以及對于“團隊報酬”問題上的分析等。第三,還要考慮到電商企業(yè)的產品問題,人貨場,不僅僅需要的是商務模式的涉及,還要把握好產品質量生命線,平衡企業(yè)產品質量與銷售業(yè)績匹配及人數增多上面的問題,把控人員裂變的增速問題,方向轉移至積累與研發(fā)上來,電商企業(yè)不要過度追求客戶的人數,而應該考慮到產品質量與客戶服務體驗的根本問題,對于其銷售等級的劃分,需要更多思考層級人員間的計酬問題,必須在模式合規(guī)下營運生產。
二、關于電商模式傳銷組織性質的判定
我國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傳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活動”,這個罪狀的描述,全面的刻畫了傳銷活動的特征,有償加入性、層級性、人頭計酬性、利誘脅迫性、欺騙性。但是,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儭皥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那么團隊計酬式傳銷與刑法意義上的傳銷的區(qū)別,實際就是上線計酬方式的不同、組織傳銷活動是為了銷售商品還是為了騙取財物的不同,而傳銷組織的目的往往是通過上線的計酬方式來推導出來的(例如,不銷售商品的,或者商品價格嚴重偏離市場規(guī)律的,來源肯定是后來者的入門費,而銷售商品,價格合理的來源就可能是商品銷售收入)。在網絡傳銷情況下,產品和服務的形式也有了較傳統(tǒng)意義比較大的變化,例如以前是化妝品、保健品等等物化的產品,而在網絡環(huán)境中,例如有些案件是直接購買易物點等一種電子憑證或者說電子商品,然后去兌換線下服務和商品,而作為上線獲得的也不是直接的獲取金錢或者物品,也是一種電子數據或者電子憑證用以兌換線下商品。
而司法實踐當中,對于刑法意義上的傳銷組織的判斷往往注重于審查有償加入性、層級性、利誘脅迫性,而對于人頭計酬性、欺騙性的審查卻不是那么仔細甄別(只要入門有門檻,有交費,甚至入門沒交費升級有交費,一律認定為人頭計費,不考慮這個費用繳納的目的、去向、規(guī)則和上線對于這個費用是否有支配權),所以導致很多團隊計酬式傳銷被作為詐騙型傳銷進行了處理。
三、關于電商企業(yè)組織領導者的認定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2010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的規(guī)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及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該罪打擊的對象是傳銷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傳銷的人員并非本罪打擊的對象。依據《意見》的規(guī)定,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人中,傳銷活動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fā)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司法實踐中,基于傳統(tǒng)的非互聯網傳銷的情況下,往往通過組織講課、收取費用、發(fā)放返利等來傳播和壯大傳銷組織,獲取非法利益,對于前三類人員很好區(qū)分和甄別,然而在互聯網傳銷的案件中,基于互聯網犯罪的趨勢(公司注冊、服務器終端、經營人員往往在境外),現在適用較多的卻成了第五點的兜底條款,那么對于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組織的建立和擴的起關鍵作用的人的范圍如何把握就非常重要。網絡傳銷活動中,傳統(tǒng)的線下活動已經被線上網站和互聯網金融所取代,傳統(tǒng)培訓、宣傳講師已經由具有廣告特征的網頁所取代,傳銷也披上了投資、理財的外衣,宣傳穩(wěn)定、高額的回報為誘餌,普遍不再具有脅迫加入的情況,而往往是利用他人貪利心理,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他人自動加入。這樣的方式傳播速度更快、范圍更廣、 社會 危害性也更大,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動輒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傳銷資金也達到億元級別。除了網站開發(fā)人員、公司運營人員、財務人員、投資股東這些長期在境外活動的人員外,絕大部分境內傳銷活動參與人往往是通過瀏覽網站、身邊親朋好友口口相傳獲知相關信息而被騙加入,本身也陷入騙局而不自知。那么對于這些本身是出于貪利被騙加入的人,如何認定?范圍如何掌握?由于傳銷的層級結構,和幾何發(fā)展的模型,每一個參與人都是一個關鍵節(jié)點,都可以說是對傳銷組織的發(fā)展和壯大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是因為互聯網傳播特性所致,其本身所具備的廣泛性、高傳播性疊加傳銷組織的利誘性和欺騙性,客觀上不需要人為介入即可實現自主傳播和誘導他人加入;另一方面雖然客觀上每一位一般參加者在傳銷組織的擴張上都是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但其本身客觀上并沒有進行刻意的組織、領導行為。
通過相關案例的分析,實際上我認為應當通過以下途徑區(qū)分其是否是組織、領導者:首先,對于網絡傳銷行為人是否對于網站及網站背后公司的發(fā)起、組織、策劃、領導、運營、宣傳、培訓、技術維護、財務等方面起到關鍵作用,如果屬于上述幾種人員則無疑具備了組織、領導的作用。其次,對于雖然不屬于傳銷公司人員,雖然其沒有對公司運營管理、沒有維護網站運行,但如果其主觀上意識到上述組織的非法性和虛假性,客觀上利用上述公司的傳銷項目及宣傳網站,積極通過誘騙、脅迫、積極勸說等主動方式組織發(fā)展人員,搭建自己的傳銷網絡,培訓傳銷人員,并從中騙取他人財物獲取非法利潤的,對傳銷組織的擴大起到關鍵作用的也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組織、領導者。除上述兩種人以外的其他被騙加入人員,客觀行為上沒有與上述兩種人共謀,且在作用上相當的積極擴大傳銷組織的行為的,主觀上不以組織人員、騙取傳銷人員財物非法獲利為目的,按照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秉承刑法的謙抑性,應免于刑事懲處。
四、電商企業(y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度融合的問題
根據2013年《意見》第六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而網絡傳銷目前發(fā)展的特征,往往是通過網站,鼓吹項目、政策、投資回報,并披著投資理財的外衣進行招攬成員,吸納資金,承諾投資回報,而這些客觀表現與《刑法》176條非法吸收 公眾存款罪以及192條集資詐騙罪高度一致,那么在法律適用的問題上,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種罪處罰的原則 ,那么網絡傳銷活動中的一般參與者(比如前面所說的國內的絕大部分傳銷活動參 與人,他們的身份也高度融合)如何定位,是受害者或者是集資參與人,還是傳銷活動犯罪行為人? 要具體看相應電商企業(yè)的實際營運模式和數量級發(fā)展情況。
五、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本意及個案保護問題
前有所述,電子商務近年來發(fā)生的案件重大、復雜和復雜。我認為,這是由電子商務快速發(fā)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網絡屬性”所決定的。這種“網絡屬性”相當于網羅了多種角色主體、多個經營行為和多種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變得復雜。電子商務,在帶來較大經濟效應和促進經濟發(fā)展,同時其領域中犯罪行為相應帶來的 社會 危害性也更大、影響也更廣。
然而,不是所有的電子商務領域犯罪都是主觀惡性極其之大。我們發(fā)現,一些電子商務結合之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不大,并且有的還意識不到自已行為犯罪;也有些是企業(yè)正當的經營活動,在經營創(chuàng)新過程中、亦或決策不當“跌入”到犯罪行為中。在我們經受的案件中,有的電商企業(yè)采用三級分銷”銷售模式,將銷售代理商之間按進貨數量形成了計酬之關系;同時,該平臺還召集所有銷售代理商向公司募集資金,用于平臺進貨和研發(fā)產品,在現在的時代背景下,該企業(yè)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2018年該企業(yè)被查了,而且是毀滅性查處,將所有企業(yè)財產和個人財產查封和凍結,主要人員被羈押。相應的還造成了企業(yè)成千上萬名員工失業(yè)、上游供貨的廠家倒閉、下游銷售代理商關門,這樣一連串的注冊企業(yè)倒閉、員工失業(yè)問題,不僅反映出是企業(yè)違法和犯罪問題,而且深層次反映是卻是 社會 問題。
六、電商企業(yè)必須合規(guī)發(fā)展
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在總則部分確立了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原則和宗旨,我認為一定程度上對于衡量和判斷電子商務是否 健康 、良性和依法運營提供援引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發(fā)展電子商務新業(yè)態(tài),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fā)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市場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huán)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責任,接受政府和 社會 的監(jiān)督。
《電子商務法》第三條實際是確立了國家對于電子商務運營和發(fā)展的態(tài)度,也為實務中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查處和打擊電子商務過程中,提供了衡量電子商務是真創(chuàng)新、還是真犯罪區(qū)分的依據。
電子商務近年來發(fā)生的案件重大、復雜和復雜。我認為,這是由電子商務快速發(fā)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網絡屬性”所決定的。這種“網絡屬性”相當于網羅了多種角色主體、多個經營行為和多種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變得復雜。電子商務,在帶來較大經濟效應和促進經濟發(fā)展,同時其領域中犯罪行為相應帶來的 社會 危害性也更大、影響也更廣。所以電商企業(yè)合規(guī)發(fā)展必須要重視,模式創(chuàng)新固然重要,落地變現也重要,但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guī)的大前提下,才可以在大浪潮中 健康 有序持續(xù)發(fā)展。
(中國服務貿易協(xié)會商業(yè)大數據分會)
以上就是關于以下涉嫌網絡傳銷的是相關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如有更多相關問題,您也可以聯系我們的客服進行咨詢,客服也會為您講解更多精彩的知識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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